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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河北严查“瘦肉精”

发布时间: 2012-10-09来源: 天鹏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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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今年6月1日,河北全面启动对“瘦肉精”的检测。

    通知要求,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要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为严把动物屠宰关,河北省对屠宰环节增加了企业自检和部门抽检。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由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河北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20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