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包括畜牧业生产中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种用的鸽、鹌鹑、蜂等特种经济动物,以及它们的胚胎、精液、卵等畜禽遗传物质。
2、 [分类分级]根据种畜禽代别和种质要求不同,从技术上分为以下类别和层级:
2.1 种畜禽场分为三级: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
2.2 保种场分为三级: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临时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2.3 畜禽改良站(点)分为三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家畜改良服务站(点)。
2.4 商品畜禽扩繁场:商品仔猪扩繁场、孵化坊。
3、 [验收组织]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繁育和推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结论。专家组由管理部门、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等有关人员组成。
3.1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2 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域性种公猪站等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3.3 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等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由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3.4 商品仔猪繁殖场、孵化坊、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等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4、 [选址布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1 场址选择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距离居民区、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和化工厂、屠宰场等一千五百米以上,地势高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
4.2 种畜禽场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同场的商品养殖区与种畜禽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要有隔离设施。场区布局合理,符合种畜禽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
5、 [基础设施]水、电、路基础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2010-08-20